我們知道商標分為45大類,前34類皆為產品類,35-45類皆為服務類,那么這些商標分類類別劃分的標準是什么呢?
商標注冊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給出了商品和服務的一般分類原則。一般而言,在類別標題中列出的商品或服務名稱原則上構成這些商品或服務在其大致范圍內的一般名稱。因此,要確定每種商品或服務的分類,您必須查看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分類表。如果商品不能按照分類表(分類順序分類表、注釋和字母順序分類表)進行分類,則以下描述指出了可行的標準:
(一)制成品,原則上按照其功能或者用途分類。如果每個類別的標題不包括制造產品的功能或用途,則應根據(jù)字母分類表中的其他類似制造產品對制造產品進行分類。如無類比,可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法等輔助標準進行分類。
(二)多功能組合(如時鐘和收音機)可根據(jù)其部件的功能或用途分為所有類別。如果每一類別的標題未涵蓋這些功能或用途,則可使用第(1)條所示的標準。
(三)原材料、未加工品、半成品,原則上按照成分分類。
(四)屬于其他產品一部分,在通常情況下不能用于其他目的的,原則上與該產品屬于同一類別。所有其他情況均按照第(1)條所示標準進行分類。
(五)產成品和非產成品按原材料分類,有幾種不同的原材料的,原則上按主要原材料分類。
(六)盛放商品的專用容器,原則上與商品分類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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