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法定著作權許可制度是什么
其實呢著作權的法定許可理解起來也很簡單,其實就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對未經他人許可而有償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依法不認定為侵權的法律制度。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須符合《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具體情形;第三,使用的過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除此之外,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中,雖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是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區(qū)別。
我國《著作權法》第33條第2款規(guī)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蛘咦鳛槲恼?、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轉載、摘編的是發(fā)表在報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夠轉載、摘編的主體同樣是報社、期刊社。其他媒體如出版圖書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適用法定許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權發(fā)表不得轉載、摘編聲明的是著作權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報刊。此類聲明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才有效。
我國《著作權法》第43條第2款規(guī)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國《著作權法》第44條規(guī)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