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駁回或部分駁回通知書上沒有引證禁止性條款,僅僅引證的是近似商標,建議視情況申請駁回復審。但在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方面,很多申請人都會有很多、很多疑問,明明不相同,為何說近似?接下來就讓鱧魚商標的小編帶讀者朋友一探究竟。
(1)、我們百姓間講的相同或近似與商標行政機關法律術語上的相同或近似存在較大差異。
(2)、商標的相同與近似判斷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也沒有統(tǒng)一的尺度,只能跟著感覺走。
(3)、駁回文件與駁回復審文件的審查部門也不一樣,駁回文件是商標局審查業(yè)務部給出的結果,而駁回復審文件卻是商標局商標評審業(yè)務部給出的結果,二者的審查標準機制、方式不同,結果或許就不相同。
總結:商標駁回復審是對注冊申請程序的延續(xù),原申請日期予以保留,而放棄駁回復審進行重新注冊屬于新的申請日期,難免“起個大早趕個晚集”排在別人后面。當然,有些申請人特別機智,遇到駁回或部分駁回后,結合引證的商標,有針對性的申請撤銷三年不使用,一邊申請駁回復審占住原申請日期,一邊又重新申請+撤銷三年不使用,號稱斗智斗勇、不無道理。只要是自己想要的,就努力爭取吧。
因此,對于核心商標、重點商標,在不違背《商標法》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若已真實投入市場公開、真實、合法、有效進行商業(yè)宣傳使用的商標,本人建議申請駁回復審,必要的時候駁回復審、重新注冊、撤銷三年不使用、中止審查請求等“組合拳”齊上陣。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