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nèi)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以上條款,被簡稱撤三。因此,在拿到商標所有權后,切記及時使用商標并注意留存使用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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