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商標來說,從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發(fā)現侵權行為到提起訴訟,再到法院判決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在此期間,如果不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任憑侵權行為發(fā)生或者繼續(xù)進行,將使權利人的損失不斷擴大。此外,侵權人還可能轉移侵權設備、侵權制品,隱匿財產,導致證據滅失,權利人得不到應有的賠償。
如何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侵權后果的擴大?
我國《商標法》第65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所謂“申請人”,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主體。
申請人有兩種:
1、商標注冊人。商標注冊人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主體,其商標專用權受到不法侵害時,有權依照本條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相關措施。
2、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是商標注冊人以外的,與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二、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
申請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應當向法院提交證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應當能夠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三、申請應當在起訴前提出
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應當在其正式起訴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屬于臨時性的緊急措施,具有一定的時限性,目的是防止“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如果申請人已經起訴,在訴訟過程中認為有必要制止侵權行為人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的,可以依法申請采取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臨時保護措施的內容:訴前臨時保護措施包括二項內容,即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申請人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申請人民法院同時采取這兩項措施,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其中的一項措施。
一、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責令侵權人停止有關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強制控制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措施。
綜上了解可以得知:臨時保護措施是商標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發(fā)現自己的權利正在或者即將被侵害,為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避免侵權發(fā)生或者侵權結果的進一步擴大,在起訴前,請求法院采取的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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