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是指經過商標所有人長期宣傳和使用,為相關公眾廣泛知曉,建立起了較高聲譽和知名度,被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有關機構認定構成馳名的商標。但是嚴格意義上來說,我國商標法不存在“馳名商標”和“普通商標”這樣的分類,馳名商標制度設立的初衷在于為馳名商標提供特殊的法律保護,而非在于授予某商標“馳名商標”的稱謂。當商標經過長期宣傳和使用構成馳名時,可以受到商標法等相關法律給與的“特殊”保護。
一、馳名商標可以“跨類保護”
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改革開放初期,自1986年起開始使用“中信”標識至今,其金融業(yè)務涉及銀行、證券、信托等多個領域,遍布全國主要城市地區(qū), 其“中信”商標多次獲得北京市著名商標稱號,且多次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并給與跨類保護。
上海某公司申請注冊的“歐中信納”商標核定使用在培訓、教育、家教等服務上,上述服務雖然與“中信”商標藉以知名的金融服務不構成類似服務,但由于馳名商標享有“跨類保護”的“特權”,故法院判決“歐中信納”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了馳名商標所有人的相關權益,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形。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法官提示:馳名商標信譽卓著、廣為人知,受到消費者的喜愛和信賴,與一般商標相比更具有“存在感”。盡管他人在非類似商品上注冊了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都可能致使該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被沖淡,馳名商標所有人享有的相關權益也將受到損害,進而誤導消費者作出錯誤判斷。因此,馳名商標的跨類別保護是對商標所有人勞動成果的堅定維護,對“蹭名牌”現象的無情打擊,對消費者消費權益的有力保護。
二、對惡意注冊的商標,馳名商標可以打破五年期間限制
櫻花衛(wèi)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櫻花及圖”商標在排油煙機、廚房爐灶等廚衛(wèi)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經為中國大陸地區(qū)相關公眾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構成馳名商標。
昆山櫻花實業(yè)有限公司所有的“JSUYIHA櫻花圖案”商標與馳名商標“櫻花及圖”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雖然櫻花衛(wèi)廚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無效宣告申請的時間距離訴爭商標申請日已超過五年的法定期限,但由于訴爭商標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且為惡意注冊,故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仍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之情形。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法官提示:第三人商標注冊之日超過五年,商標所有人若要提起無效宣告申請的,需要滿足兩個必要條件:第一,該商標為馳名商標;第二,第三人申請注冊商標具有惡意。對上述情形可以打破五年法定期限的規(guī)定,是對惡意注冊人的嚴厲打擊,也是對馳名商標所有人的“特殊”保護。
三、將他人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yè)字號進行商業(yè)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
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大型機械設備、工程項目現場、人員服裝、施工設施、品牌宣傳等方面長期廣泛使用了“中建”標志,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其“中建”商標在建筑服務上已經達到馳名的程度。
中建環(huán)球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作為建筑服務相關業(yè)務的同行業(yè)競爭者,在理應對“中建”商標知曉的情況下,仍將“中建”作為其企業(yè)名稱中識別不同市場主體核心標識的字號進行登記,并在商業(yè)活動中予以使用。法院認定該行為具有攀附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商業(yè)信譽及馳名商標商譽的意圖,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
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法官提示:由于馳名商標具有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其本身也極可能蘊藏有巨大的商業(yè)利益,部分不良企業(yè)為借馳名商標商業(yè)價值的這股“東風”,將該商標作為企業(yè)字號進行使用,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商標所有人的市場利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